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2017-11-19 08:28:43   来源:黎恒曦 审核:黎国强       打印  转发  字号: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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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2.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制度

3.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4.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5.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6.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7.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管理,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规和《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理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具体人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董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董事会为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审议案;

  (二)提交选举或罢免董事、总经理审议案;

  (三)选举或补选常务董事;

  (四)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代表大会作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增补董事的审议;

  (六)决定公司具体的工作业务;

  (七)制定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公司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一)决定新股东入会和对股东的处分;

  (十二)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公司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董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董事通报。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都可以召开董事会。

第七条  董事会以董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董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董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八条  监事成员和聘任秘书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

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监事管理,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规和《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监事(成员为2人),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  董事长、执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常务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议,有权向董事会、常务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接受股东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董事会、常务董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股东、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常务董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股东代表大会的选举或罢免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

  (三)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情况;

  (三)检查公司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列席股东会或常务董事会会议,有权向股东会或常务董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董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董事长、执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条  监事长由监事自行商议选出。

第八条  监事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二)检查监事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的决议和建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议,应全体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议纪要,向全体股东公告。

  第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

 

 





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公司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规和《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公司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 “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字”.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股东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公司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秘书长或董事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公司董事长签发,以“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字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公司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公司董事会阅批。

  第十条 每年公司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章的使用由本公司董事长审批,“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秘书处”印章使用由本公司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专用章由本公司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公司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董事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公司印章遗失、缺损或出现非正常情况无法收回时,应及时在相关报刊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循正当渠道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



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公司工作的透明度,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规和《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公司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体现股东的意志,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公司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股东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社会十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九)大型宗亲联谊活动;

  (十)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公司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  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公司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公司《章程》时,本公司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

  第九条  本公司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

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规和《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股东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本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二)对黎氏文化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报纸、网站、本公司内部读物等,本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内部刊物、网站等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的决议;

  (二)本公司的年度财务情况;

  (三)本公司开展黎氏宗亲文化活动的情况;

  (四)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五)其他须在本公司内部刊物、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处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黎氏宗族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董事会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公司向股东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应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审议后,向股东公布。

第十三条  本公司应当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召开之前5日内告知股东或董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本公司应当及时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的决议通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股东。

  第十五条  本公司应当随时黎氏宗族及黎氏文化的信息动态,对本公司正常运作和黎氏文化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股东。

  第十六条  本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和资料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代表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资料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本公司有关人员的失职给公司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







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财务行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发挥财务在公司中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一条 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掌握企业管理知识;

2.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实行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会计人员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3.会计和出纳必须分人负责;

4.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章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条 公司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入账。每月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三条 公司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以及财务工作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公司,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 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会计准则,保证客观公正,做到账实、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第七条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本位币,有外币收支的,要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记账,并要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九条 现金使用范围

    1.结算起点在人民币1OOO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2.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其他需要现金结算的情况;

    4.除上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条 现金管理原则

    现金管理必须遵循账款分离管理原则。

    1.现金支付应当手续完备,手续不全的不能支付,不准坐支现金,入账凭证必须合法有效。

    2.严禁以个人名义将公司的资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

    3.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或单位)存取现金。

    4.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规定的额度,超过部分当天存入银行。

    5.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有收付凭证。现金收入必须由会计填写收款收据,出纳收款盖章后交回会计存查联,由会计保管。    

    6.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即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

7.不得随意借支公司资金。公司股东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或公司确有需要暂付款,必须按公司有关审批制度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集体审批后方可借出,并注明用途和归还日期。逾期不还的,由审批人负责追还。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司业务需要借用公款的,在该项业务办完后必须一周内报账。

8.公司出纳员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现金日记账要日清月结,做到账面金额与库存现金一致,发现差错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账户是公司与其他单位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工具。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各项经济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应加强对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1.公司应按规定设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2.公司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书,送交盖有公司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必须报送街道农林办公室备案。

3.基本存款账户是公司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公司支付给各项活动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4.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公司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账户,公司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公司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5.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关于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在银行对公司账户进行检查时,必须提供账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8.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许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9.各种收付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不得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10.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和远期的支付凭证。

11.及时、正确地记载银行往来账务,并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尽快查对清楚。

12.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消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13.存款人撤消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14.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印鉴和银行存款电脑查询磁卡。财务章由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保管使用,私章由出纳保管使用,非本公司财务人员不得使用银行存款电脑查询磁卡。

15.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功能,银行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关系不得外传,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

16.妥善保管使用银行支票,建立支票的登记、领用、清查制度,空白支票不准加盖银行印鉴。

17.每月月末,出纳必须将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管理

    1.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根据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客户名设置明细账。

    2.公司应当每季度终了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按照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有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2)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其他己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3.公司应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清查追收力度,减少呆坏账产生,已核销的坏账应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继续追收。对因人为因素追收不力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财务开支审批管理

第十三 条开支范围 

资金使用由常务董事会集体决定。其用途:

1.公司正常办公及会务开支;

2.开展宗亲联谊、寻根祭祖和对外联系交流;

3.收集、整理黎氏族谱及人文资料;

4.撰写出版黎氏文化著作,弘扬黎氏文化;

5.资助黎氏宗亲人才培养,开展扶危济困助学活动;

6.以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投资入股;

7.本公司其它重要开支。

第十四条 各项开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内容完整的原始凭证。开支凭证上除要审批人签名外,同时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并写明开支用途。

费用报销审批流程如下:

(一)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审批程序:经办人员制作“报销凭证”→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副经理审核批准→批准财务管理部付款并记账;

(二)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审批程序:经办人员制作“报销凭证”→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副经理审核批准→总经理审核批准→批准财务管理部付款并记账;

(三)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审批程序:经办人员制作“报销凭证”→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副经理审核批准→总经理审核批准→董事长审核批准→批准财务管理部付款并记账;

第十五条 未经过审批的开支,出纳员不准付款。

第十六条 所有开支凭证每季度必须送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五章 业务活动应酬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的公益活动、书志编纂、捐款工作过程中招待宗亲和有关单位的餐费、礼品费、慰问金、纪念品可予报销,但娱乐费本公司不报销。

第十八条 所有应酬费报销必须注明招待客人的身份、人数和应酬人,由经办人签字,分管财务副董事长签字,监事复核、董事长审批报销。

第十九条  接待的原则和标准

(一)宴请接待标准:确因工作需要,需要接待的,原则上人均不超过300元; 

(二)宴请接待重要客人时一般应有部长以上人员作陪,原则上陪同人数不超过客人数;

(三)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如有特殊情况经秘书长以上同意方可安排,住宿费不得超过300元/间。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进行充分调查和可行性分析,拟定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投资计划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审批不得对外投资拨款。否则,由相关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对外短期投资,应以国库券、国家债券等信誉较高,收益稳定的品种为主,不得从事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指定专人负责或分管,对投资经营情况要全过程监督,财务部有权对投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收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营收益除必要开支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属全体股东所有,必须用于公司活动开支,不得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费开支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原则,不得透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费年度结余应结转下年度使用,董事会换届财务部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并向新一届董事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财务工作,各类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账本按年度打印成册,每月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报表等相关财务档案指派专人保管,保管年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在具体实施中可不断补充完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深圳市黎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部环境治理,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督,让股东放心、安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真实、准确、客观披露公司的财务信息是董事会责任和义务,董事会必须按本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采取适当的形式对财务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第三条  财务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基本规定,以满足全体股东对公司状况以及重大和主要事件的知情权为首要。


第二章  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及方法

第四条  财务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

1.收入项目明细表;

2.主要支出明细表;

3.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  财务信息公开的形式为定期公开和临时公开,对上述应予公开的财务信息一般按月、按年公开为主,对特殊事件及重要事件应随时公开。

第六条  财务信息公开的基本方法以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公开为基本形式,对不宜张贴公开的财务信息,将在固定场所由专人提供相关报表资料供有资格查询人查询。

第七条  财务信息公开也可在相关会议上,以信息发布的形式公开。

第八条  财务信息公开应做到“公开地点公众化、公开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题化。


第三章  财务信息公开的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主动接受股东及股东代表大会、监事的监督,定期将财务信息情况向股东公布。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或授意提供虚假财务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解除职务等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上述应公开的内容、形式及方法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尽快落实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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